以下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
(1)摩托车;
(2)不间断电源(UPS)、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
(3)绘图机、照相机、摄像机、编辑设备;
(4)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家具;
(5)专用教学和科研实验设备、体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消防设备、质量检测设备、专用检测仪器;
(6)特种刑侦设备(包括侦查取证设备、安检排爆设备、破拆救援设备、警械防护设备);
(7)警用特种车辆(包括指挥车、刑事勘查车、水炮车、运兵车、囚车、图像通信车、防暴处突类车辆)。
2.服务。
除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服务项目外,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其它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项目外,凡符合以下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分散采购,其采购行为应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货物: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货物项目;
工程: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不足200万元的工程项目;
服务: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服务项目。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凡符合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时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服务。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须在采购开始前报请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凡符合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如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四、有关说明
(一)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期为一年,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文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