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本区贯彻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虹府办〔2008〕31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关于本区贯彻〈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本区贯彻《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1.货物。
(1)车辆(摩托车除外);
(2)机动船艇;
(3)台式、便携式计算机;
(4)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路由器、网络交换机;
(5)多功能一体机;
(6)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
(7)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
(8)电梯;
(9)锅炉;
(10)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服(标志类配件、帽类、鞋类、装具类除外);
(11)计算机通用软件(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12)复印纸、胶版印刷纸、办公用再生纸制品;
(13)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医疗器械设备;
(14)药品;
(15)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其它各类货物。
2.工程。
(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安保等)工程;
(2)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其它各类工程。
3.服务。
(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票据、证照、报表的印刷或制作项目;
(2)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及测试项目;
(3)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它专业咨询项目;
(4)公务车辆的维修、加油、保险项目(须实行定点采购);
(5)本区党政机关用于定点宾馆(饭店)的出差住宿项目和会务项目。
(二)自行采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