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四川北路1953弄44号周恩来在沪早期革命活动旧址列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四川北路1953弄44号周恩来在沪早期革命活动旧址列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虹府〔2009〕1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在本区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过程中,发现四川北路1953弄44号曾为周恩来同志在沪进行早期革命活动时的一个秘密活动点,具有较高的文史价值。为进一步加强该处的文物保护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四川北路1953弄44号周恩来在沪早期革命活动旧址列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切实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全面落实各项保护和日常管理措施。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