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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2008修订)

  第六条 各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综合预算原则编制,真实反映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
  各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编制部门预算或者单位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将应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人代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在提交常委会初步审查前应当送交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征求意见。
  常委会可以选择个别部门预算进行重点审查。
  第八条 常委会初审预算编制时,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九条 提交初步审查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有关说明;
  (二)科目列到款、重要的列到项的预算收支总表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表;
  (四)除部门预算以外的其他专项资金支出明细表;
  (五)常委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常委会财经工委报送有关预算收支情况的材料,按季度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常委会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区人代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三)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支出项目和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五)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六)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常委会财经工委可以对个别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收支项目执行情况、重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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