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1年12月7日静安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3日静安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对本区区级预算的审查和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更好地发挥预算在促进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委会负责初步审查预算草案;监督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决算;撤销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三条 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
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第二章 预算编制的初审
第五条 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