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换届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表工作室主任、副主任,如果仍任原职务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二十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区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应当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改变的,应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第二十二条 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改变或者撤销、合并需免职的、退休需免职的、在任职期间去世的,原任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但应当由原提名人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工作机构名称没有改变,工作职能和范围变动较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变动的,不再重新办理任命手续,但应当由原提名人就工作职能和范围变动的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或在任职期间去世的,不必办理免职手续,但应当由原提名人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 监督、撤职

  第二十四条 凡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提出询问和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方式,了解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区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可以决定撤销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本区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应当报请市高级人民法院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