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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2008修订)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之前,应认真研究会议文件,准备审议意见。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参加,才能举行。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根据会议审议议题的需要,经主任会议确定,区人民政府委、办、局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代表工作室负责人,代表小组召集人,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本区有关方面人士旁听会议。
  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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