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四)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五)其他意见和建议。
区人大常委会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进行的执法检查,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情况报告,报分工联系的常委会领导审定后,由常委会办公室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的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向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其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执法检查报告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向常委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常委会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确定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和旁听人员。执法检查组成员也可以安排列席。
列席人员可以在会议现场列席,或者通过网络视频直播在线列席。
第十四条 在听取执法检查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审议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向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提出质询。
常委会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在线列席人员可以通过网络互动平台在线提交意见、建议。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会议提交书面审议意见。
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未能充分发言或者发表书面意见的,可以在会议后三日内向常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后,办公室按照真实准确、突出重点的要求,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发表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及时形成《审议意见》,经常委会主要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一府两院”应当于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交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报告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跟踪检查《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常委会办公室收到“一府两院”提交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后,要及时转交有关工作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跟踪检查,及时提出评价意见,经常委会主要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将评价意见印发“一府两院”,将评价意见和“一府两院”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