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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的若干规定(试行)

  因实际需要或者“一府两院”的要求需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时,根据常委会议事规则由主任会议决定,并于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常委会是执法检查的主体。
  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由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一府两院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常委会的工作程序,协助、配合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常委会按照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参加,也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执法检查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和组员若干人,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必要时检查组可分为若干检查小组。
  第七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报分工联系的常委会领导审定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办公室拟定相应的检查公告,向社会公布,并函告一府两院。
  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组组成和分组情况、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步骤和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应当组织其成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学习,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检查重点收集有关资料,做好检查准备。
  第九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组织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或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或者委托有关专业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
  执法检查中涉及需保密的内容,有关人员应予以保密。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常委会报告,由常委会决定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报告可以附有关的参阅材料。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
  (二)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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