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职能如下:
(一)组织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二)协助地理标志保护办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北京市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燕山板栗》和相关标准;
(三)指导提出申请使用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完成材料申报;
(四)负责对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生产环境、生产工艺和产品名称、质量等级以及使用的包装、标识、标志等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完成各类统计、分析、报表等工作;
(五)负责对燕山板栗产品质量进行行业管理,组织开展产品质量自查,协助质检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六)协助地理标志保护办做好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投诉。
第十三条 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相应的管理组织,负责对本镇(街道)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主要职能如下:
(一)组织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二)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北京市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燕山板栗》和相关标准;
(三)对使用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及规定的内容组成。
第十五条 使用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指导下,向地理标志保护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
(二)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产品产自保护地域范围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地理标志保护办按规定将申报材料上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并发布公告后,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第十七条 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和使用,由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负责管理。
使用者计划使用的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数量,需在每年6月30日前报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