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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二次培训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培训机构在对参加培训人员相关证件进行初审后,应将相关材料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形成统一的培训花名册,并反馈培训机构。
  (五)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要组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或考核,并将鉴定考核结果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条 二次培训经费申请材料报送要求:
  培训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二次培训,待职业技能鉴定或考核结束后,于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1月10日前,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区财政负担部分的补贴申请,具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次培训经费补贴书面申请;
  (二)填写二次培训鉴定补助明细表;
  (三)二次培训鉴定花名册;
  (四)各街乡社保所出具的失业人员就业证明,或村委会出具的经乡社保所核实确认的农村劳动力就业证明;
  (五)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
  第九条 二次培训经费审核批复程序:
  (一)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培训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于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1月25日前,将汇总的经费申请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二)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经费统一拨付区劳动保障部门。
  (三)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将补助经费划拨给各培训机构。
  第十条 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二次培训工作的管理,编制年度二次培训经费资金预算,受理、批准、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单位,对职业培训机构资质进行认定。区财政部门负责对二次培训补贴经费的审核,会同区劳动保障部门、区农村工作部门,开展对资金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承担二次培训任务的机构每年认定1次,通过对培训机构的教学计划、授课记录、师资水平、培训质量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实施动态管理。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经实地检查教学条件已不符合认定标准的。
  (三)教学管理混乱,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年度内培训合格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五)其它应予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十二条 各培训机构应认真开展二次培训工作,注重实用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要接受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做好二次培训基础材料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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