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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教育局《关于促进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教育局《关于促进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普府办[2008]9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教育局《关于促进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促进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就促进我区民办基础教育(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普陀区民办基础教育发展起步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经历了十五年的发展历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已成为普陀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政府对公办学校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民办学校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经费、师资等方面的矛盾与困难,民办基础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调整发展阶段。
  在新的发展阶段,促进我区民办基础教育发展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民办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优势互补、协调并进的局面,完善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办学格局,努力办好人民满意、和谐发展的普陀教育。促进我区民办基础教育发展必须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一是坚持公办民办协调发展。公办基础教育主要是满足社会基本教育需求,强调均衡化,而民办基础教育应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有特色、个性化教育的选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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