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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普府办[2008]6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自即日起启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印模附后),此两印章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办公室保管,主要用于我区住房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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