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点项目:解决常见病、重大疾病防治中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研究。项目总体水平达到市内领先,对疾病的诊断、防治水平的提高具有原创性的推动作用。
3、重大项目:常见疾病和重大疾病防治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模式的研究及其发病机制的研究,对疾病的诊断、防治水平的提高具有原创性的突破作用。项目总体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第三条 资助范围和条件
1、贯彻择优支持的原则,根据科研项目的具体情况,三个种类项目的经费由区科委和区卫生局集中管理,按照完成进度下拨给承担项目的单位。
2、接受资助项目的单位要充分保证支撑条件,确保项目的实施和完成。
3、区卫生科研资助项目面向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医疗卫生单位科技工作者均可按区卫生局当年公布的“项目指南”要求,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与评审
1、区卫生科研资助项目的立项受理部门为区卫生局医管科,在每年的9月30日前接受各申报单位的项目申报书,一式六份,逾期不予受理。
2、申报项目(课题)必须是在研的院级项目,已进入区级及以上的立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3、各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的材料必须经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小组)的预评审后择优申报,各单位申报项目(课题)最多不超过5项。
4、申报材料需附相应的项目查新资料,以保证项目(课题)的先进性。
5、区科委和区卫生局统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并择期举行对申报项目的评审,于每年年底确定新立项项目。
第五条 项目管理
1、各单位对入选项目(课题)应指定负责人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本单位科教科(医教科)应有专职人员负责立项项目的过程管理。
2、项目(课题)实施期间,项目(课题)负责人每半年向单位管理部门作一次项目情况的书面汇报。
3、区科委和区卫生局对所资助的项目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
4、在项目(课题)实施期间如发生特殊情况,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本单位管理部门和区卫生局报告。
第六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
1、经费由区财政从“普陀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直接下拨给项目单位,做到专款专用。
2、区卫生科研资助项目经专家评审中标后下拨50%经费,中期评估合格后再下拨30%经费,结题后下拨其余20%经费。对于中期评估不合格者,予以警告,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该项目并停拨剩余经费;对于未完成者,停拨剩余经费并取消下一轮申报课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