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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科委、区卫生局制订的《普陀区卫生系统自主创新科研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改委等部门修订的《普陀区卫生系统自主创新科研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2日)废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科委、区卫生局制订的《普陀区卫生系统自主创新科研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普府办[2008]5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科委、区卫生局制订的《普陀区卫生系统自主创新科研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普陀区卫生系统自主创新科研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1、为进一步贯彻普陀区科技大会精神,落实《关于加快推进自主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普委[2006]47号文)提出的“重点加强医院学科建设”的具体要求,为区属医学领域的自主创新提供平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普陀区卫生系统自主创新科研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区卫生科研资助项目”),主要是扶持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学科建设、科研项目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培养,以促进普陀区医疗卫生科学和技术自主创新的进步与繁荣。
  3、区卫生科研资助项目由普陀区人民政府设立,并由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和普陀区卫生局(以下简称“区卫生局”)负责管理。
  4、区科委和区卫生局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科技产业导向要求,每年发布“区卫生系统科研资助项目”招标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
  5、区卫生科研资助项目每年立项一次,立项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每次立项总数不超过25个项目(课题),分基本项目(不超过15个)、重点项目(不超过10个)、重大项目(不超过5个)三个种类。每次立项总资助资金不超过250万元。
  6、项目的资金由普陀区人民政府从“普陀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条 项目的分类
  1、基本项目:针对疾病诊治、预防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的研究。项目总体水平达到市级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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