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领导
本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由分管区领导牵头,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具体负责,区国资委、区经委、区建交委、区安监局、区工商分局、区民政局、区旅游局、区有线电视台和各街道(镇)作为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四、工作方式
(一)保障范围
1.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商场、市场、宾馆、饭店;
2.全区所有旅店、浴场、网吧、影剧院、歌舞娱乐场所、证券交易场所、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
(二)承保单位和方式
1.试点阶段,区内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承保采取主承保负责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联系人徐永明,联系电话:62462593,13601672311)
2.对于在两个以上区县设有分支经营机构的连锁企业,原则上由各分支机构单独投保。如总公司(或连锁企业集团总部)统一投保的,可由总公司自行选择承保单位。
3.对于涵盖两类以上场所的多功能人员密集场所,其中列入试点保障范围的场所,由其经营管理者单独投保;公共区域由建筑产权单位或物业单位整体投保,保费分别核算。
(三)条款费率
试点阶段,统一使用经上海保监局备案的新版上海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各参保单位原有已生效保单在保障周期内继续有效,保单到期后使用新版条款、费率续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行以单位基本类型、守法状况、理赔情况为基础的浮动费率制度。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08年8月底)
区政府向各街道(镇)、相关成员单位部署动员,通过新闻媒体等向全区公布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行工作启动的相关信息;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沟通,做好前期相关准备工作。
(二)起步推进阶段(2008年9月)
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按照保险试点范围对区内相关企业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梳理,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措施,逐步推进试点。
(三)全面推广阶段(2008年10月至2010年12月)
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以消防监督本职工作为抓手,积极督促、引导相关企业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各街道(镇)、相关成员单位及行业监管部门积极支持、鼓励所属企业和监管对象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在试点范围内的全面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