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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公安分局《关于在本区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公安分局《关于在本区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普府办[2008]5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公安分局《关于在本区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在本区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通过全区各相关单位、各街道(镇)的共同努力,近年来,本区火灾形势基本保持平稳,未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但是,当前本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仍然比较薄弱,公共聚集场所火灾事故仍然时有发生,消防检查结果仍然反映出不同程度的火灾风险隐患。为充分发挥保险业火灾风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和社会管理功能,建立火灾事故防范和补偿机制,有效预防公共场所火灾事故,推动本区平安建设,根据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及2008年6月27日上海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推进会议精神,结合今年上海市金融办、公安局、保监局联合下发的《上海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区公安分局拟在本区公众聚集场所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和“抓重点、分档次,低费率、优服务,广覆盖、建机制,明情况、促发展”的总体思路,立足实际,稳步有序推进。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督促本区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自觉强化消防安全意识,积极整改火灾隐患,自觉遵守消防法律;引导保险业充分发挥辅助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功能,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风险管控和灾后安置保障。力争到2009年底,试点范围企业单位投保率超过60%,2010年底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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