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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普陀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普陀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普府办[2008]5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财政局《普陀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九日

  普陀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实施办法

  为缓解本区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矛盾,促进本区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规范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的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信用担保的宗旨
  探索建立现代信用保证制度,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对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协助其获得银行贷款,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贷款信用担保的重点对象
  优先支持符合本区产业政策导向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能通过技术进步提高经济增长贡献率的项目;科技型企业进入市场初期的产品或项目等,进一步加大对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支持力度。
  三、贷款信用担保的模式
  建立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以中投保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公司)为运作载体,设立担保资金,本区财政设立担保代偿金专户,有关银行提供配套专项贷款,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模式。
  四、贷款信用担保的条件
  (一)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通过当年年检;
  (二) 依法在本区进行税务登记、纳税,通过当年年检;
  (三) 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它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四) 符合规定标准的本区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中:工业企业需连续经营半年以上,非工业企业需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不受上述连续经营期限的限制;
  (五) 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的经营资金,正常经营,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
  (六) 财务会计核算规范,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B”级以上。配备持有会计上岗证的专职财会人员,或委托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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