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财(综)发〔2008〕123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为支持市县政府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建设厅、民政厅同意,我厅对《
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宁财综〔2007〕148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170号)的规定,为支持市县政府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统筹中央财政分配我区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以及按照规定筹集的专项用于支持市县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
第四条 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市县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租赁补贴开支,用于租赁补贴开支后仍有结余的,可以用于弥补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但不得用于新建廉租住房支出。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建设厅根据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整体进展情况分多次下达。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统筹其他各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起,按照规定专项用于本地廉租住房保障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