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三) 违规必究原则。
(四) 客观公正原则。
(五) 依法合规原则。
(六) 惩防结合原则。
第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区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发生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由区国资委会同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资产损失进行认定;委托监管部门委托监管的企业发生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由委托监管部门会同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资产损失进行认定。
资产损失认定后,区国资委、委托监管部门、区监察委和企业分别按照各自的权限和工作职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第二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八条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确凿、合法、有效的证据,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及形成原因。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资产损失定期检查机制,在经营管理中及时发现并认定损失,并结合财务决算管理、经济责任审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在对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核实的基础上发现并认定资产损失。
第十条 在立案追究企业资产损失责任时,承担追究责任的主办部门应当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按规定收集相关的资产损失证据,对照责任人的申辩材料,审核并认定资产损失责任。
资产损失的取证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统〔2006〕149号)和《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沪国资委统〔2008〕54号)的要求执行,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十一条 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损失认定证据分类分项进行认定。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和收益现值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损失金额。
第十二条 资产损失应当区分损失形成的原因,区分为正常经营损失和非正常经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