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区国资委制定的《普陀区区管区属骨干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区国资委制定的《普陀区区管区属骨干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普府[2008]8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区管、区属骨干企业: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普陀区区管区属骨干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2008年10月27日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普陀区区管区属骨干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有权益,履行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对区管、区属骨干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8号)、《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沪委办[2005]19号)和《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沪国资委办[2008]5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过去的有关交易或者事项导致某项资产的资产价值发生了全部或者部分的实质性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章程、企业规章制度等),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工作;对企业不建立必要规章制度而出现资产损失的,追究企业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