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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区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三、教育局(1项)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教育、高级中等教育、中等及以下职业技术学历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市权下放审批)

  四、民宗办(6项)
  (一)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市权下放审批)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性网点的许可(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三)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除跨省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外,其余市权下放管理)
  (四)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除市级宗教团体认定的教职人员外,其余市权下放管理)
  (五)公民确定民族成份(市权下放审批)
  (六)申请“清真”标志牌的审批(除机场、火车站等单位申请“清真”标志牌外,其它市权下放管理)

  五、公安分局(8项)
  (一)单位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审批手续(与《上海港建筑项目防火设计审核》合并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调整为,其中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由消防机构审核,其他一般建筑工程的设计文件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后报消防机构备案)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投入使用的消防验收(调整为,其中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后由消防机构审核,其他一般建筑工程竣工后报消防机构备案)
  (四)核定公共汽车、电车行驶路线和站点许可(由交通港口局内部征求公安局意见)
  (五)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许可(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和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审批)
  (六)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许可(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和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审批)
  (七)核发《印铸刻字准许证》(公章)(有关内容调整至核发《印铸刻字准许证》(公章、特种印件)审批)
  (八)核发《印铸刻字准许证》(特种印件)(有关内容调整至核发《印铸刻字准许证》(公章、特种印件)审批)

  六、民政局(18项)
  (一)对养老机构设置的审批(市权下放审批)
  (二)对公墓设立的许可(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三)对骨灰堂设立的许可(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四)对利用外资设立殡葬设施的许可(初审)(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五)对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的审批(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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