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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具体形式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金融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垫资、设备厂商欠款以及向单位职工和其他个人借款形成的债务。

  四、偿债资金来源
  各县(市、区)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上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三是上级财政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四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五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后超收的资金中调剂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六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七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解债务。各县(市、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加大对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市财政结合上级财政补助政策对各县(市、区)进行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实施步骤
  (一)组建专班,制定方案(2011年9月30日前)。成立由市领导为组长、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清理锁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领导小组。同时,由市医改办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和市审计局等部门抽调专人,组建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专班,在市审计局集中办公,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债务清理锁定工作,组织开展检查、抽查工作,审核各县市区上报的债务清理结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在9月30日前制定本地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医改办备案。
  (二)摸清底数,锁定债务(2011年10月31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审计、发改、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进行全面认真地清理和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监督,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
  (三)汇总上报,审核认定(2011年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债务清理结果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公章后报市政府,市政府将组织审计、发改、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集中对债务进行审核,根据需要组织现场重点督查,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并将认定的债务上报省人民政府。清理审核认定、锁定债务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省审计厅 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清理锁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审行发〔2011〕7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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