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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1〕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十堰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为清理化解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运行机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期债务。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责任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相关部门负责加强督促检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经逐级审核认定后,制定偿债计划,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由市医改领导小组与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县(市)区承诺在2年左右时间内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结合中央、省财政补助情况,市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国办发〔2011〕32号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县(市、区)参照本实施方案自行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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