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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深化完善产业发展政策若干意见

  ※ 第21条 吸引社会风险投资资金,扶持区域内科技创新能力强、成长性良好的企业,整合资源,上市融资。(负责单位:区科委、区财政局)

  第22条 对被认定为市、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产品、服务,对重点发展的服务业行业,在本区财政支出和财政投资的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时给予优先。(负责单位:区财政局、区科委、相关部门)

  第23条 鼓励自主品牌的发展。对进驻“老字号”专业街的本区“中华老字号”形象店、专卖店开设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鼓励“老字号”、自主品牌企业到市外开拓市场,对拓展市外市场的投资项目(上海独资或上海方投资超过50%的合资项目),在项目评估可行性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对品牌发展做出显著成效、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负责部门:区经委、区财政局)

  三、土地政策

  第24条 对零星地块、社保抵押房产、老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等,经过产业部门认定后,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用途等条件下,鼓励开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科技创新、教育培训等现代服务业和配套的生活服务业。在有关部门认定,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按控详限制的容量和高度进行改扩建。(负责部门: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劳动保障局、区经委等)

  第25条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受让主体、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其它土地使用条件情况下,对出让地块的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经房地部门、产业部门、规划部门、环保部门会审同意后,凭此会审意见,由受让人与出让人直接签订补充合同。(负责部门:区房地局、区规划局、区经委、区环保局等)

  第26条 对重点扶持的产业,经规划许可,支持业主将商业用房改办公用房或办公用房改商业用房。(负责部门:区规划局、区发改委、区房地局等)

  四、人才政策

  第27条 根据《上海市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聚焦总部经济、聚焦金融服务业,对企业急需的高端人才落户由“指标控制”转变为“条件控制”,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及时办理户籍引进申报手续。根据《静安区户籍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实施办法》,对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对区域社会经济贡献重大的企业和有发展潜力的高新科技企业引进人才实行政策倾斜。(负责部门:区人事局、公安静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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