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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深化完善产业发展政策若干意见


  第14条 扶持小企业融资,支持小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小巨人”培育企业、自主品牌发展扶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创意产业企业等,放宽反担保条件。由中投保上海分公司实施贷款担保的,企业反担保资产达到担保金额30%以上的,予以推荐担保。担保贷款的企业在还清贷款后,其支付的保费由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予以全额补贴。(负责部门:区财政局、区工商联、区科委等)

  第15条 增加财政贴息。纳入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企业和项目,原规定按银行基准利率贴息,调整为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由区财政推荐,纳入中投保上海分公司实施担保贷款的其他企业,其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上浮利息部分,由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予以补贴。(负责部门:区财政局、区工商联、区科委等)

  ※ 第16条 将国营、民营中小企业纳入市外资委各项服务外包政策专项资金申请的范畴。鼓励中小企业获得“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鼓励类商品进口贴息”、“境外投资贷款贴息”、“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等政府帮助。(负责部门:区外经委、区经委等)

  ※ 第17条 设立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对促进本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负责部门:区财政局、相关部门)

  二、科技创新政策

  第18条 充分发挥节能减排资金的作用,以降低楼宇能耗为重点,对大型商业设施、办公楼宇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审计诊断工作,以奖励、贴息、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加强能源资源优化利用。(负责部门: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建交委、区财政局等)

  第19条 充分发挥科技创新资金的作用,完善对 “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导向”、“科技攻关”、“专利申请”类等市财政资助项目相对应的区财政配套;鼓励自主品牌企业在新技术、新工艺应用等方面的投入;制定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鼓励具有行业研发、辐射功能的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列出专项,推动企业创新成果的转化。(负责单位:区财政局、区经委、区科委等)

  ※ 第20条 对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的企业,承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单位,被上海市确定并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为标准化示范区域的管理单位,获得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的企业以及在节能、环保、服务、质量安全等方面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负责单位:区质量技监局、区财政局、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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