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交利润,由企业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一次申报。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母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附报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
(二)国有股股利,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及其类似权利机构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据实申报,并附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报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报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企业申报,并附报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缴库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缴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企业应当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向区国资委报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二)区国资委收到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区财政局复核;
(三)区财政局在收到区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函告区国资委;
(四)区国资委根据区财政局的审核结果,向相关企业下达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通知书,区财政局开具收入缴款书;
(五)企业根据区国资委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通知书和区财政局开具的收入缴款书,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缴库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企业欠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情况,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将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催缴。
第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当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企业,有拖欠、截留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