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区国资委《静安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静府发[2011]2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区财政局、区国资委《静安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静安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本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及《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国资委出资并监管(包括委托监管)的企业、其他经认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纳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范围的企业,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提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区财政局负责收取,直接上缴区财政国库,并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区国资委负责组织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