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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十堰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2、对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定期编写工作简报和工作通报,促进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更好开展。
  3、应成员单位要求,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并具体组织会议。
  4、做好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联席会议工作方式
  (一)召开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召集人提出,经同意后召开。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对经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各自职能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跟踪、督促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并把落实情况报告联席会议和市政府。
  对联席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上报市政府决定。
  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参加联席会议,如因故不能到会应提前请假,由本单位派出一名领导同志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应成员单位要求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的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参加。
  (二)召开联络员会议
  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联络员会议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或部分联络员会议,研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相关事宜,提出解决无证无照经营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三)组织联合执法工作
  联合执法工作由联席会议统一部署,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综合协调。
  联合执法应当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牵头部门和其他参与部门工作任务等事项。
  各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工作,依法认真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应当指派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熟练、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使用各自的执法文书。
  联合执法工作结束后,牵头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联合执法情况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联席会议和市政府。
  (四)组织专项督查工作
  专项督查由联席会议组织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承办。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制订督查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督查内容和督查要求。
  督查人员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认真履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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