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12〕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基数和比例
1.缴费基数。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党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缴费基数的通知》(渝劳社发〔2008〕23号)规定,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事业单位以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维持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31号)规定,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指重庆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上限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86号)以及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87号)规定,企业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600%的按600%计算,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区平均工资40%的按40%计算。
2.缴费比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6%调整为8%(不含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超过70%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按月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70%以上的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仍为2%不变。
(二)调整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缴费标准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规定,将我县原执行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更名为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缴费标准调整为用人单位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退休人员的缴费基数为该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个人仍然按每月2元标准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