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机构租赁办公用房,从起租之日起,前3年租金分别按租金的50%、30%和20%给予补助。
(三)对入驻本区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国际金融机构总部或国内外金融机构的区域性分支机构(省市级以上),可在其筹建期间无偿为其提供一定面积的、临时性的办公场所,以利于机构筹建期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 申请单位需在符合条件之日起一年内,向区金融办提出奖励补助资金申请,逾期视同放弃。
第十条 金融机构享受鼓励政策时,既适用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第十一条 成立顺义区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及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具体负责金融机构的认定、服务、奖励和补助资金的兑现及其他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金融办主任兼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9日起施行。金融机构享受本办法政策支持时,不再享受《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鼓励总部企业金融机构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8〕59号)、《顺义区财政贡献突出企业奖励办法》(顺财字〔2009〕60号)的有关政策。对有特殊贡献的金融机构,经领导小组认定,给予特殊扶持。
附件:1、顺义区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申请奖励补助资金提交材料清单
附件1:
顺义区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友生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林向阳 区委常委、副区长
庄 杰 天竺综保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董建华 区发展改革委主任
盛德利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
王福印 区商务委主任
冯义国 区教委主任
周继武 区金融办主任
胡 杰 区临空经济办主任
赵殿江 区财政局局长
张尚强 区人力社保局局长
刘福海 区审计局局长
解长春 区统计局局长
李向英 区投资促进局局长
高瑞君 区国税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