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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设立顺义区金融产业奖励扶持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采取奖励和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 金融机构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本条所称金融机构,特指经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累计实收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补助800万元。
  独立核算的非法人金融机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750万元;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5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下、5亿元 (含)以上的,补助250万元。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4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5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风险防范和企业发展。
  第六条 金融机构自营业之日起,当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300万元(含)以上的,对金融机构按其当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20%予以奖励;当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500万元(含)以上的,对金融机构按其当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当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1000万元(含)以上的,对金融机构按其当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金融机构享受本条政策时,不再享受第七条政策支持。
  第七条 对当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3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机构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40%予以奖励。经认定的重点金融机构,可适当放宽奖励范围。金融机构年度累计获得的高管激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年度实现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6%。
  金融机构享受本条政策时,不再享受第六条政策支持。
  第八条 对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3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机构,在购买和租赁办公用房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一)金融机构购买办公用房,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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