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顺政发〔2011〕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办法》已经2011年6月8日第1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顺义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本区金融产业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和顺义区“十二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后在本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并纳税的法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代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
体现营运中心、投资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功能,对一定区域内的下属机构和关联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功能性总部金融机构,可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支持。
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备案)并在本区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其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公司也在本区注册登记,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可参照金融机构,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 优化金融产业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产业发展。
(一)搭建政银企交流合作平台。协调区内资源,为金融机构提供优质服务。
(二)搭建信息服务平台。拓宽信息发布渠道,为金融机构在本区创新金融产品提供服务。
(三)建立金融机构负责人奖励机制。依据区内金融机构对区域经济发展所做贡献,对其实行年度考核并予以奖励;针对区域内大工程、大项目、大企业多的特点,鼓励金融机构组建银团拓展业务。
(四)建立高管人员综合服务机制。加快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吸引高端人才,对金融机构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户籍办理、子女入学、就医保障等方面提供综合服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资格认定,并在金融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和总会计师等职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