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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青山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3.充分发挥各级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各级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部署、监督本地区青山保护与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的实施工作,对《承诺书》兑现情况、《方案》落实情况、“小开荒”退耕还林、封山禁牧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察,并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市、县两级政府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青山工程建设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青山工程建设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本地区青山工程治理重点项目纳入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民政部门要组织编制好墓地、坟地治理规化,对于墓地手续齐全的要加大植树覆绿力度,对乱埋滥葬的要进行清理整治;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辽财经〔2007〕98号文件要求,加强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的财政管理与监督,负责本级青山工程专项资金、“青山杯”竞赛奖励资金的筹措与监管;环保部门要牵头协调林业、水务等部门联合开展矿山环境评价工作,同时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公安、监察、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形成举报、查证、查处、起诉、审判、倒查一体化工作制度,对破坏林地案件要速查、快 判;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农业、水务、安监、旅游、畜牧、工商、铁路等部门要完成好本部门青山工程任务;林业部门要承担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组织、指导、监督青山保护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实施工作。
  (三)建立青山保护工程绩效目标考评和通报制度
  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青山杯”竞赛活动,由市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青山工程任务指标及评价考核办法,并将“青山杯”完成情况作为年度县(区)域经济发展及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由市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考核提出意见后,专项用于奖励青山工程实施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四)建立青山工程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制,提供启动青山工程的必要条件,营造良好氛围,解决所需资金,制定相关政策。要按照省政府和省编委办要求,成立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工作机构,抽调得力干部,配备精干人员,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监督和参与青山保护工程。市、县(区)财政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重大案件处理、吊销采矿许可证、批准林地内重大建设项目及资金安排等)可随时开会,研究听取青山保护相关工作,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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