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护与治理重点及责任分工
(一) 关停部分矿山。对污染严重、严重影响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小白灰厂、小水泥厂、小镁矿、玉石矿、滑石矿、小砂厂、铁矿、煤矿、采石场等要限期关闭,逐步恢复生态环境,促进规模化开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按照国家、省淘汰落后产能要求制定关停标准,编制关停规划,明确关停时限,督促抓好落实。
此项工作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二) 编制青山保护规划。全市根据生态脆弱性、生态区位重要性及林地生产力等指标,编制青山保护规划,对全市林地进行系统等级评价,划定为三个保护等级:一级保护林地是指生态功能区内予以特殊保护和严格控制的区域,严禁开展一切新占用林地行为,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修复、生态治理、构建生态屏障为主要目的。主要包括城区(含主城、新城、县城)、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及县级以上公路两侧(以上含可视范围)、江河干流及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大中型水库周边、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今后不再审批新的项目。二级保护林地是指生态调节功能区内予以保护和限制经营利用的区域,主要包括一级保护林地之外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森林公园规划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水源涵养林区。三级保护林地是指需予以保护并引导合理、规范利用的区域,主要包括未划入一、二级保护林地的区域。
此项工作由市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林业局)牵头组织,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
(三)遏制违法开矿采矿。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采矿项目审批,加强矿产资源整合和规范管理工作,原则上不得在一、二级保护林地内办理新采矿权。对不缴纳治理保证金、不按规定恢复矿山生态的不予年检,对严重破坏环境的要吊销采矿许可证。凡在林地(有林地、无林地)内采矿的,拍卖采矿权之前须报市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时严格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
(四)积极组织开展矿山生态治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全市林地内矿山进行摸底调查(包括已废弃的、有合法手续正在开采的、无手续私挖乱采的),编制《全市矿山生态治理规划》,建立恢复标准,设定恢复时限,督促抓好植被恢复。各县(区)要按规划完成无主矿山的治理任务,同时组织督促权属清楚的矿山矿主开展植被恢复。
(五)“小开荒”和超坡地退耕还林工作。坚持“谁开垦、谁还林”的原则,已有的“小开荒”要在两年内、超坡地要在三年内退耕还林。
此项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农委等部门配合搞好规划,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