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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监督机制

  区发展改革委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核准与备案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备案事项,不得拖延核准、备案时限。对于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的,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依照规定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区建设交通、城市规划、土地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节能监督等职能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管。

  对于应当核准、备案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未按照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依照规定提出责令其停止建设的建议。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规划、用地、施工等许可决定,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或行政责任。

  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备案制与审批制的衔接

  (一)原实行审批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的衔接

  对《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并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如属于《核准目录》规定范围,符合核准条件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视为项目申请报告,由原受理部门(市发展改革委或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核准。

  对《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如属于《核准目录》规定范围,符合核准条件的,由区发展改革委通知项目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上报原项目建议书批复部门。由原项目建议书批复部门(市发展改革委或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核准。

  (二)原实行审批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的衔接

  对《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批复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如属于《备案目录》范围的项目,视作备案,由区发展改革委员会通知项目单位。

  六、年度投资计划的管理

  根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备案)制后,区发展改革委仅编制区级财政资金投资计划。对于其他不使用政府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不再编制相关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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