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协议出让土地项目
参照划拨用地项目核准程序执行。
4.自有土地项目
由区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土地产权证、规划设计要求、环评审批等文件。区发展改革委核准后,区规划、土地、建设交通等部门可按照核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三)核准申报材料
区发展改革委在核准企业申报时应查验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请示核准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一式两份,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4.土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中标通知书或土地产权证明等;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35%)验资证明或其他出资证明;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节能评估审查
按照《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沪府发〔2008〕6号)的要求,区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中节能分析篇(章)进行节能审查。
对下列能耗情况较复杂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可以在节能审查前,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咨询中介机构提出节能评估意见:
年耗能折合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
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
(五)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写,应相当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等。
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项目核准审核
项目核准审核主要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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