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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徐汇区土地发展中心单独储备的土地储备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市、区土地发展中心联合储备的土地储备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四)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批,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07〕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执行。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徐汇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各街道(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区级及区以下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并负责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施工图复核。

  三、项目的节能评估。

  按照《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沪府发〔2008〕6号)的要求,区发展改革委对政府投资项目中节能分析篇(章)进行节能审查。

  对下列能耗情况较复杂的项目,应在节能审查前,按照规定委托咨询中介机构提出节能评估意见:

  年耗能折合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

  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

  四、项目审批的衔接

  对2008年9月1日《规定》实施前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并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由原受理部门(区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批。

  对《规定》实施前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仍由原项目建议书批复部门(区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规定》实施后,属于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仍由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五、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立项)申报

  投资建设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发文请示,无主管的建设单位直接行文请示,由区发展改革委收文受理,审核批复投资项目立项。

  项目建议书(立项)一般性项目报批材料包括:

  1.项目建设请示,即项目概况,项目建设内容及原由,项目建设用地情况,建设规模如项目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情况,项目建设要求及效果预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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