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府办发〔2008〕4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上海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8〕33号)有关精神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沪发改投〔2008〕169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项目的定义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各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政府性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二、项目的审批分类
(一)按照“谁出资、谁审批”的原则,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含区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市、区政府联合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以徐汇区投资为主,市级政府投资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列入《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附录《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范围内,区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同类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同类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