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查内容
符合普查条件的场所名称、地址、联系人(工作人员)电话、登记注册类型、上级管理单位、占地面积、可安置(容纳)人数等。
四、普查标准时点
普查数据截止时间为2009年5月31日24时。
五、普查工作步骤
本次普查由普查对象管理单位填报,各街道(镇)采集、核查,区民防办组织录入和上报。
(一)召开场所普查工作动员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布置普查任务,明确普查填报的有关规定、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
(二)相关部门梳理、明确普查对象管理单位名录并指导普查对象管理单位进行填报。普查对象管理单位按要求开展调查和统计,填写普查表格,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至所在街道(镇)。
(三)各街道(镇)组织专人进行现地核查,确保每一类场所核查率不低于30%。重点核查对象包括:避险、安置容量较大的场所;场所种类多、数量大的单位;明显漏报、错报的单位。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各街道(镇)要责成填报单位立即纠正并重新填报普查表。
(四)各街道(镇)于9月20日前将核查后的普查表报送至区民防办。
(五)区民防办组织专人进行现地核查,确保每一类场所核查率不低于10%;同时,组织专人使用市民防办下发的统计软件,录入普查表。
(六)区民防办于10月20日前将普查工作报告和统计数据上报市民防办。
(七)召开工作会议,评估分析普查工作,研究解决场所普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认真做好迎接上级机关抽查的准备工作。
六、普查工作节点
(一)动员准备阶段(七月中下旬)
1.七月中旬,区民防办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上报市民防办。
2.七月中旬,召开全区普查工作部署会,下发普查通知。
3.七月下旬,区民防办对普查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二)全面普查阶段(七月中旬至九月中旬)
1.七月下旬至八月下旬,全区进行普查登记。
2.九月上旬,区相关部门、各街道(镇)、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组织普查数据汇总,核查核对数据。
3.九月中旬,普查表格汇总至区民防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