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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省外原煤管理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关于公布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省外原煤管理的补充通知
(晋地税函[2008]303号)


  为了加强对收购省外原煤的管理,省局于2007年下发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省外原煤管理的通知》(晋地税函[2007]250号),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管工作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省公路建设不断发展,新增多个公路省外出口,但未设置出省口煤焦管理站,以及有不少企业通过铁路、高速公路运输省外原煤入境,这样就造成不少企业收购省外原煤无法取得进入我省境内的相关证明,给这些企业申报收购省外原煤的工作带来不便。为此,现对收购省外原煤认定条件的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将原认定条件第二条“收购原煤增值税发票”更改为“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并已抵扣进项增值税的收购原煤增值税发票”,并作为一项主要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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