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按招标文件要求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或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依法确定中标人和中标价。招标人或授权的评标委员会,应确定得分最高或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或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确定中标人后将书面评标报告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结果应当全面真实反映到合同中,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和质量承诺、拟投入工程的机械设备、项目班子人员等。
招标人和中标人未按评标结果签订合同的视为无效。合同签订后由招标人送相应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试行,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晋建建字[2005]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综合评估法
附件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附件3:合理低价法
附件1: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将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资信具体量化,并赋予相对权重分值,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择优选择最佳投标人的方法。综合评估法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一、评审因素分值构成
(一)投标报价70分。
1、投标报价总价30分;
2、分部分项合价或直接工程费合价20分;
3、措施项目合价20分。
(二)施工组织设计18分
(三)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资信12分
二、投标报价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