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正合价。
第十二条 遗漏是指某一子目的单价或者合价遗漏,遗漏修正按照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
(一)单价遗漏且合价正确,以合价为准,修正遗漏单价。
(二)合价遗漏且修正该合价不对总报价产生影响的,以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修正合价;合价遗漏且修正该合价将对总报价产生影响的,不予修正。
第十三条 错漏项是指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因招标人原因产生的错漏项,不得作为评审投标文件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因投标人原因产生的错漏项情形且不在可修正范围的按废标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计价标准、合同条件及权利义务产生的不响应或不满足,以及对招标文件其他要求不响应或不满足,且纠正这种偏差,将会对其它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产生不公正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不平衡报价是投标人在保证投标总报价不变的前提下,为了具备竞争力或提高收益,根据自身施工能力、实施方案和以往施工经验,对报价中单价的一种差异调整。不平衡报价评审只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严重不平衡报价分析结果写入评审报告,但不得作为判定投标合格或优劣的条件。
第十六条 异常情形是指不同投标文件之间或同一投标文件出现的非正常状况。评标委员会可依据招标文件或现行招标投标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并作出处置。
第十七条 投标人及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者单位的;
(二)投标人为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三)投标人是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的或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四)投标人与工程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与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参股或互相任职、工作的;
(五)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