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一报告两评议”、市县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离任检查、民意调查及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
(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项调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
(四)巡视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
(五)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转交的相关问题或干部监督信息员提供的相关信息;
(六)其他途径发现的相关问题。
第四条 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受理选人用人问题的举报反映。需要查核的事项,由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查核意见,重要情况报部领导审定。属于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使用问题,直接进行查核;属于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使用问题,一般转请下级党委或组织部门查核;对性质比较严重的或上级部门和领导批办的重要举报件,可直接查核或以立项督查的方式督促下一级党委或组织部门直接查核。
第五条 干部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查核工作,有关干部工作机构予以配合,必要时抽调干部监督协查员参与查核或会同纪检机关共同查核。纪检机关查核选人用人问题需要组织部门协助时,干部监督机制负责协调配合。
第六条 直接查核的一般程序为:
(一)干部监督机构牵头,有关干部工作机构配合,组成调查组。需要纪检机关等有关部门配合的,由干部监督机构具体联系协调。
(二)干部监督机构根据调查组的调查情况,会同相关单位和有关干部工作机构进行综合分析,必要时听取纪检机关的意见,认定相关责任人及其责任。
(三)干部监督机构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部领导审定或提交部务会议研究。
第七条 转请有关单位查核的一般程序为:
(一)干部监督机构发函有关单位,就查核重点内容、查核时限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二)承办单位组成调查组,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查核或作出说明,一般应在30日内上报查核结果。逾期不能查报的,承办单位应及时报告查核进展情况并说明原因。
(三)干部监督机构对有关单位上报的查核情况及处理意见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重要情况报部领导审定或提交部务会议研究。
第八条 立项督查的一般程序为:
(一)干部监督机构向有关单位发出《立项督查转办单》,要求及时组织力量直接查核,一般应在30日内上报查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