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对个别产废量大、类别广、接收单位多、转移频繁的产废单位在本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经市级环保部门批准的,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负责申领联单。
  2、需提交的材料:
  (1)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申请;
  (2)领取联单企业所在地区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原件;
  (3)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原件;
  (4)产废单位环评批复文件和“三同时”验收文件;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6)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及工艺流程;
  (7)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资质、承担运输作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相关证件、危险废物运输合同;
  (8)运输路线及沿途敏感点标注;
  (9)运输过程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原件。
  (以上材料中为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原单位公章)
  3、初次申请:市内转移的提交上述材料中的(1)至(7)项;跨市转移的,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到市环保局危管中心进行备案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交上述材料中的(1)-(9)项申请办理,若转移的危险废物危险性较大,还应提交危险废物成分监测报告及废物转移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4、再次申请:若转移危险废物的类别、处置单位和处置方式及运输单位不发生改变的,提交(1)-(2)项申请办理。
  5、异地转移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经营企业出具的指定业务办理人的正式文件;
  (4)经营企业公章、合同章、业务章等印章的印鉴及使用范围的说明文件;
  (5)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资质、承担运输作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相关证件、危险废物运输合同等复印件。
  (以上材料中为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原单位公章)
  (三)联单发放
  1、市环保局对企业申领转移联单的材料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发放转移联单;
  2、对跨市转移的,发函征求接受地环保局意见,待接受地环保局同意接收并复函后,予以发放转移联单;
  3、市内转移的,转移联单原则上发放一个月的使用量;市外转移的,转移联单的发放数量由市环保局酌情处理。
  4、转移联单发放时,市环保局就领取联单企业的季度申请予以复函,将相关要求及发放的第一个月转移联单编号函告申请联单的企业,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对在市内区县间转移的,复函将同时抄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经营企业所属区县环保局;后两个月转移联单的发放,由申领企业将已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汇总后,对照转移计划列出本月所需转移联单的数量,向市环保局上报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发放转移联单,发放转移联单的编号将定期向区县环保局发送电子统计表格。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