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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淄环发[2011]155号)


各区分局、县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处、文昌湖生态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及危险废物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淄博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淄博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程序》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淄博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程序

  为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市内及跨市危险废物转移程序
  (一)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管理
  1、需提交的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
  (1)、转移危险废物的请示
  (2)、《危险废物季度转移计划》
  (3)、区县环保局对转移计划的初审意见
  (4)、首次申请转移的需提交《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
  2、计划的审核: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季度制定转移计划,在下一季度前10日内,将申请材料上报市环保局;市局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函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并抄送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对个别单位在签定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时预付处置费用的,经审核若不具备转移条件,一律不予批准转移。
  3、转移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1)涉及危险废物产生的主要工艺、产品;
  (2)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物理化学性质、有害成分;
  (3)危险废物的去向、处理(处置)方式;
  (4)危险废物计划转移数量、转移期限;
  (5)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有关信息。
  (二)联单申领
  1、申领:
  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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