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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

  (一)继续抓好非居民税收收入工作。要在总结上半年工作经验的同时,认真査找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堵塞漏洞,依法应收尽收。
  (二)加强非居民所得税源泉扣缴工作。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加强非居民所得税源泉扣缴工作,要着重抓好合同备案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及时掌握合同管理内容与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及对税收的影响。
  (三)强化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要严格执行《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的规定,重点抓好企业的合同备案、税务登记、税收申报、对外付汇、代扣代缴、税款汇缴及相关文件资料报送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要对工程承包方和发包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同实行情况、常设机构判定、税收协定待遇享受、境内外劳务收入划分等事项进行重点跟踪核查,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收征收管理。
  (四)抓好非居民税收收入预测分析工作。要建立非居民税收收入预测分析机制,季度终了后5日内,按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上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分析表》,分析收入增减原因,及时把握非居民税收收入情况。
  (五)开展非居民企业税收专项检查。要认真组织开展非居民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对非居民企业承包重点工程、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派发股息、分配利润、支付利息、股权转让及对外付汇等情况进行检查。区局将在今年第四季度,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十七、加强大企业和重点项目检查
  在抓好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做好督导和抽查工作;综合评估自查和抽查情况,将存在一般性税收问题且自查不彻底的企业列为继续自查对象;将存在重大税收问题且自查不彻底的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制定重点检查工作方案;对部分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各地应结合实际,选取当地三年以上未查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检查。对自查和检查出来已核实的税款,抓紧组织入库。
  十八、加强查补税款的调账处理
  督促纳税人对已查补税款进行正确调账处理;实施纳税检查时,要对纳税人前期检查涉及的账务调整情况进行复查,防止纳税人以查补税款抵顶应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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