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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南宁海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区试点地区文化单位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南宁海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区试点地区文化单位的通知
(桂财税〔2009〕66号 2009年6月19日)


南宁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南宁海关南宁办事处:
  经审定,南宁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区试点地区文化单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和期限,给予其补办享受2006年至2008年期间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手续(不包括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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