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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施意见

  (六)防范避税
  1.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对开展反避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反避税工作的领导,按照区局成立反避税工作领导小组的模式相应成立本地区反避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范围内反避税案件的调查处理,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地区年度税收工作目标责任考核项目之中。
  2.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健全反避税工作机构,充实反避税人员。市一级国税机关不论是否设有专门国际税收管理机构,都必须在其负责国际税收管理的部门内部设置反避税管理职能岗位,并根据本地区反避税工作量的大小,配备专业人员,专门从事本地区范围内的反避税工作。
  3.各级国税机关要重视反避税人才库的建设,应从本地区征管、稽查、所得、流转、进出口、法规、国际等部门的优秀人员中选拔一批熟悉审计、有查帐技能、政治坚定、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同时掌握一定的国际贸易知识,熟悉国际税收、西方会计,具有一定外语基础的业务骨干进人本地区反避税人才库。
  4.加强反避税与其它征管工作的衔接与协调。反避税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与纳税申报、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审计)等日常征管工作有着紧密的联系。反避税调查和最终调整必须建立在全面掌握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深入分析企业财务指标、多渠道查询分析可比信息的基础之上。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在日常反避税工作中,要加强与征管、稽查、所得税、流转税、进出口税收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通过税收管理资源的共享与优化,提高反避税工作的质量。
  5.规范操作,不断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
  (1)提高避税嫌疑户选案质量。各级国税机关在筛选避税嫌疑企业时,要结合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等方面的资料,重点审查长期亏损企业、微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和跳跃性赢利企业,以增强选案的针对性。进入调查前,要进行详细的案头审计,认真分析企业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和关联交易类型,并与同类企业的可比信息进行对比,确定存在的避税疑点,提高选案的质量。对企业调查要与稽查部门相协调,正式立案要按照《规程》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2)深入开展转让定价调查。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工作,认真审核、分析企业提供的资料,准确定性关联交易,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真实、合理,了解企业职能、行业背景等因素,积极寻找可比企业信息,为选择适当的调整方法、确定合理的调整方案提供依据。要注意与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配合,运用进口税收和出口退税有关资料进行相关分析。
  (3)合理确定转让定价调整。各地在选择调整方法时,应在充分收集和详细调查分析可比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职能和风险、市场经济条件的变化、关联交易的类型和性质、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差异,结合各种调整方法的适用条件,选用合适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合理确定调整方案。在选择调整方法时,要注意各种方法的不同特点和适用的不同情况,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三种传统调整方法对可比性分析要求较高,对存在的差异要进行量化修正。各地可积极尝试采用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法等较为新型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完善。
  (4)强化跟踪管理,巩固反避税成果。要按照《规程》的要求,对结案企业实施三年的跟踪管理,跟踪监控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通过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对于仍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企业,要进行税务调整,以巩固反避税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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