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广西自治区财政厅、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财政厅、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桂财综〔2008〕78号 2008年12月8日)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综〔2008〕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目前,自治区正在对我区制定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的收费政策进行清理,清理结束后将制订相应的收费优惠政策,另文发布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